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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高贞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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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題名:
    论网络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 著者: 高贞
  • 描述: 硕士: 法律(法学); D924.3;D920.5;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其中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即,隐私与个人信息是在私密信息上重合的交叉关系,隐私可分为私密信息类和非私密信息类。  网络隐私权犯罪是指在网络空间中侵犯他人隐私的犯罪行为,主要侵害手段有非法入侵他人空间、非法收集、窃取他人信息、非法侵扰他人私密活动等。该类犯罪行为手段隐蔽,波及范围广,容易造成被侵害人的财产或精神损害。目前我国对私密信息类隐私采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方式进行直接保护,对非私密信息类隐私多是通过其他罪名进行间接保护。因此,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可分为私密信息类网络隐私权直接保护、间接保护和非私密信息类网络隐私权直接保护、间接保护四种方式。  刑法对网络隐私权的间接保护通过传播淫秽物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相关罪名予以实现。这些罪名虽然有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倾向或者体现,但各罪名真正保护的法益并非网络隐私权。换言之,犯罪行为对网络隐私的侵害可能在量刑上被考虑,但因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对侵犯网络隐私这一情节的合理评价存在偶然性。因此,仅通过间接方式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明显存在不足。  随着侵犯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增长,我国刑法设立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私密信息类网络隐私权即被该罪保护。因该罪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问题,刑法通过修正案及司法解释对其适用进行了完善。为更好地规制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对个人信息的内涵做总括性规定、依据后续有关个人信息的部门保护法明确有关国家规定的范围以及正式确立数据自我的理念。  非私密信息类网络隐私权目前并未得到充分的保护,立法的缺失必然导致这部分犯罪行为无法得到惩处。在间接保护不足且无直接保护的情形下,增立新的罪名对刑法现未保护到但日益重要的网络隐私权就显得尤为紧迫。在现有的刑法规范体系下,提出增设侵犯网络隐私权罪,对非法侵入网络空间、非法收集或公布公民网络隐私等行为予以规制,从而使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得以完善。  增设新罪后,侵犯网络隐私权罪与已存罪名会出现竞合问题,对于上游罪名与侵犯网络隐私权罪的适用,两罪想象竞合择其重;对于同层次的罪名,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特别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出版者: 青岛大学
  • 建立日期: 2021
  • 語言: 中文
  • 資源來源: 学位论文 (Dissertations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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