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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孙晓云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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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題名:
    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 著者: 孙晓云
  • 描述: 硕士; D996.2; 国际保理是集资金融通,坏账担保,分账管理以及信用风险控制的于一体的一项综合国际金融服务。国际保理发源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由原来的销售商转为保理商,提供多方面资金服务。  应收账款转让是国际保理的核心。对于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性质,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主要有委托代理说、债权质押说以及债权让与说。债权让与说是目前比较全面的概括了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性质的一种学说,也是得到大多数学者认同的一种学说。  在国际上,国外对国际保理应收账款的转让已有上百年的历史。但是各国采取了不同的法律学说,因此法律规定各不相同,甚至是互相矛盾。关于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德国承认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且只要合同书成立就可。而同为大陆法系的法国却采用合同代位来解决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在英美法系中,美国不禁止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英国则需要转让时必须支付对价方可。禁止转让条款的效力是各国冲突中比较严重的一项。以美国为首的认为即使有禁止转让条款但仍可转让;以日本为首的认为禁止转让条款只有在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才可以转让。这样就导致了保理商在不同的国家叙作保理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而规制国际保理的《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在再转让方面规定出口保理商必须全部转让,这严重的偏向了进口保理商,增加了出口保理商的风险,对出口保理商来说是不公平的。同时反转让的争议的规定十分模糊也使得进口保理商可以随意推卸坏帐担保的责任,增加了纠纷的产生。  国际公约对有些问题进行了规制,《国际保理公约》和《应收账款转让公约》都认为未来应收账款可以转让并且认为禁止转让条款只约束当事人,之后的转让是可以成立的。但是反转让和再转让的全部转让是国际惯例的规定而产生的问题,所以在实践中各个保理商是通过在合同中约束全部转让或反转让适用的情形或者是排除国际惯例的适用。在某些时候对于反转让,出口保理商甚至要求主动反转让以期可以在诉讼中可以获得主动的地位。  保理近些年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仍然有一些因素阻碍保理的发展,例如,我国的《民法通则》要求债权的转让要得到债务人的同意而且不得牟利,这严重阻碍了债权在我国的流通;《合同法》没有规定未来应收账款的让与,但是对未来应收款让与的规范是国际保理特别是一揽子国际保理规范进行的一个重要前提。  国际上关于国际保理已大部分作出了完善,我国应汲取有益的部分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加以完善,促进保理的健康发展。从宏观上来说,我们应完善我
  • 出版者: 中国海洋大学
  • 建立日期: 2013
  • 語言: 中文
  • 資源來源: 学位论文 (Dissertations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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